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务工作守则
[ 发布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6-05-12 阅读次数:895 ]
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。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,报省(市)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批准,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》或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》证卡。
1、认真履行考评员职责,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。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,刻苦钻研业务知识,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鉴定水平。
2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科学性、客观性、公正性的原则,忠于职守、坚持原则、秉公评判。
3、严格执行独立评判的规定.认真如实地填写各项考评记录和鉴定意见。
4、认真做好鉴定前准备工作,熟知所鉴定的职业(工种)等级及其项目、内容、要求及评分标准。
5、办事公道、作风正派、廉洁奉公、自觉遵守鉴定对象亲属回避制度,不得徇私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要求。
6、履行考评鉴定工作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胸卡。
7、严格遵守鉴定考评纪律、严守试题、考评内容以及鉴定评判的秘密。
二、考务人员管理办法
1. 考务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,必须佩带考务员胸卡。
2. 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,必须熟知本次考核的工种、项目、内容、要求,并在考前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。
3. 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考场规则。
4. 在进行考评工作时,不得从事与考务员身份无关的业务工作。如有亲属或任教班的学生参加考核时应主动回避。
5.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注意试卷制作过程中各环节的保密工作,保证试卷内容在开考前不向外泄漏。
6. 组织考场巡视人员,在考试过程中负责巡考,检查各考室情况,及时发现和纠正考试过程中的违规现象,维护整个考场的考试秩序。对监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,纠正不规范行为,并进行记载,报考务办公室。
7. 组织考场工作人员,负责开考时组织考生进入考室,在考试过程中负责考场秩序,保持各考室与考务办公室的联系,保证整个考试过程中考场的肃静,良好的秩序。
8. 负责试卷的分发和验收,并组织人员阅卷工作。
三、考场规则
1. 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。
2. 考生凭准考证、身份证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,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。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,以便监考人员查验。考试开始铃响后,考生才能开始答卷。
3. 书包、书籍、笔记、纸张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。
4. 考生领到试卷后,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,检查试卷有无破损、漏印、重印或错印等情况,若发现试卷有上述情况,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。
5. 考生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、计算器、计算用图表和曲线。
6.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(提前交卷者除外)。在考场上得急病、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,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,应立即赴医院急诊就医。
7. 离考场前不得与他人说话,有疑问举手,请求监考教师解释(只限于试题印刷不清):不得左顾右盼、看别人答卷,试卷下不准垫有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、自带的纸张等。
8. 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、收卷。交卷、收卷过程应保持安静,不得与他人说话。
9. 严禁考试作弊。如有违反,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,答卷作废。事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